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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建明诉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刘建明。被告王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与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帅银行存款17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帅银行存款1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