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贺建发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路砦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2383号申请执行人贺建发,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路砦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贺建发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路砦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路砦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25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