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郝学工与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崔俊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学工,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崔俊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46-1号原告郝学工,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定代表人汪进文,董事长。被告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西吴路130号网点C户。负责人王欣。被告崔俊涛,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学工与被告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崔俊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崔俊涛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郝学工、张华艳所有的分别位于青岛市市北区XX处房屋各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崔俊涛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郝学工、张华艳所有的分别位于青岛市市北区XX处房屋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