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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述战与张小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战,张小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李述战,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胜,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蕾,农民。原告李述战与被告张小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春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之夫孙林增于2013年10月至11月购买原告建筑材料欠款15647元。2014年2月孙林增遭遇事故身亡,原告数次向被告提出偿债要求,但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647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原告本案提交2份证据:1、欠条,欲证明孙林增欠款14967元;2、明细表,欲证明孙林增欠款680元。以上证据,欠条明确说明孙林增欠原告款14967元,本院予以采信;明细表不足以证明孙林增欠款680元,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孙林增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李术战人民币14967元整。孙林增2013年10月24日”。2014年2月孙林增遭遇事故身亡,孙林增生前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欠款要求,被告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孙林增购买原告建筑材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标的物,孙林增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孙林增意外死亡,该债务系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原告价款14967元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96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80元,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述战人民币14967元。二、驳回原告李述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