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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边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连军、原审第三人魏本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军,魏本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69号。法定代表人:袁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军,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赵升俊,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魏本河,住延吉市。上诉人延边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连军、原审第三人魏本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给上诉人延边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全智光审 判 员  梁传平代理审判员  卢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金炫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