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17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2014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裕刑初字第002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36号国大医药物流康民保健品批发店销售“一片挺硬”、“的确棒”、植物伟哥、美国伟哥、中药伟哥等保健品,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成分西地那非。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梁某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我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36号“国大医药物流园”A4-1开了一家名为康民保健的批发店,主要经营保健品。2013年8月份我在呼和浩特参加视频药监会时订购了一批壮阳药。第一批是通过天天快递接收的,以后是一位外号为“老黑”的业务员每月为我送货一次,每次20多盒,总价500-600元,从2013年8月至案发前我大概销售了3000至4000元的货,销售金额大约7000-8000元。这些药品我们不摆在柜台上,只批发或零售给熟悉的客户,因为这些药品里含有国家禁止成分。2、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我到石家庄仓丰路的一个名为康民的小店买男性口服保健品,老板偷偷摸摸的从保健品后面拿出来名为“的确棒”和“一片硬”,我每样买了三盒,回家后吃了几粒,吃后感觉身体不舒服,就觉着这些是假货,于是就带着这些保健品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证实:“的确棒”中检出“西地那非”,含量约为101.3mg/片,“一片挺硬”中检出“西地那非”,含量约为110.9mg/片,“美国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含量约为59.2mg/粒,“中药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含量约为103.9mg/粒,“植物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含量约为110.0mg/粒。4、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证实,“西地那非”系禁止添加到保健品中的物质。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现场方位图、案件查询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河北省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的检测报告、被告人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梁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药品(的确棒两盒,一片挺硬十盒,美国伟哥三盒、中药伟哥一盒、植物伟哥两盒)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梁某上诉提出:没有主观故意,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上诉提出没有主观故意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因其量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且原判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郅 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