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薛守卫、廉秀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薛守卫,廉秀英,孙建祯,王秀峰,薛守民,董红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地址乐陵市兴隆街21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新光,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职工。被告薛守卫,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廉秀英,女,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孙建祯,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秀峰,女,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薛守民,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董红燕,女,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薛守卫、廉秀英、孙建祯、王秀峰、薛守民、董红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振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军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