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54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孙兴昊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5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XXX。负责人张勇,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绍义,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兴昊,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孙兴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受理费157元。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传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