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范喜与被告杨星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范喜,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被告杨星嫄,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原告李范喜与被告杨星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范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475元,由原告李范喜负担。审判员 彭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