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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范喜与被告杨星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范喜,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被告杨星嫄,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原告李范喜与被告杨星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范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475元,由原告李范喜负担。审判员  彭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