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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83号申请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许某,农民。李某申请执行许某婚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共同财产及补偿款共计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许某给付申请人现金5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