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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张某。被告熊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