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张某。被告熊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