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红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红民初字第15号原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xx年3月5日,系红古区红古乡xxx村村民,住该村xxx号。被告魁xx,男,汉族,生于19xx年2月2日,系红古区红古乡xxx村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x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黄xx承担。审判员 董燕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贺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