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少鹏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杨少鹏,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住廊坊市永清县。彭玉旺,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南召县皇后乡红阳厂家属院单身3栋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鹏与被告彭玉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少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少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