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特克公司,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斐尔市麦金尼斯街XXX号(111McInnisParkwaySanRafael,CA94903USA)。法定代表人理查德·M.夫弗(RichardM.Foehr),该公司副总裁、助理总顾问兼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浩鹰。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诉被告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负担。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