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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毛旭金与王举、张钊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神木县人,系被告王某某之妻。毛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做出(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张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二被执行人,2015年1月28日本院依法终结(2014)绥执字第00212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2月1日申请人毛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某组有一块1.05亩的土地,该地为王某某向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某组有偿征用,王某某在该地上修建了加油站,用于自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某组的一块1.05亩的土地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