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郭晓爽与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爽,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沈阳百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95号原告:郭晓爽,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被告:沈阳百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德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爽与被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沈阳百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爽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郭晓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