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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施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施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施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平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