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施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施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施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平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