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杜志诚、张海霞,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原告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顺川独任审判,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维系婚姻关系的基本丧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婚前原告收取被告的3万元彩礼应当返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庭审中,原告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所述的银行存款只有2.5万元,该存款是原告母亲以原告的名义存的,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存款。婚后被告学习电脑的学费15000元及被告妹妹上大学的学费6000元,都是原告支付的,原、被告结婚已两年多,彩礼款不应当退还。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被告学习电脑的学费15000元及被告妹妹上大学的学费6000元,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原告个人支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开始分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存款25000元,应当依法分割。被告认为,银行存款是30000元,原告认为,存款是原告母亲以原告的名义存的,原、被告均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收取的被告彩礼,因原、被告结婚已两年多,庭审中,被告亦未提交因彩礼致贫的相关证据,且原、被告结婚初期即支付了被告及被告妹妹的学费,说明双方共同承担并履行了家庭的相关义务,现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原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侯某12500元。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