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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荷生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577号罪犯张荷生,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台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荷生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张荷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09月13日以(2005)浙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晓康、代理检察员金光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郭江平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张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荷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张荷生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张荷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五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荷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荷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荷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