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赤峰元美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王长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宝山区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赤峰元美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王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元宝山区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湛国,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赤峰元美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四家村。法定代表人:王长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长进,男,61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元宝山区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元美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王长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给付欠款63.354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