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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刑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魏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信刑终字第21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原任息县杨店乡杨店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杨店乡人大代表,住息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辩护人程升、程锐,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原任息县杨店乡杨店村文书,住息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4月28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灿华,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丽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升、程锐,上诉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张同福代审判员  黄少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