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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6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裴素兰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6316号申请人裴×,女,1938年8月27日出生。申请人张×1,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张×2,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申请人裴×、张×1、张×2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5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15年4月2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裴×、张×1、张×2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5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