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6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裴素兰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6316号申请人裴×,女,1938年8月27日出生。申请人张×1,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张×2,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申请人裴×、张×1、张×2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5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15年4月2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裴×、张×1、张×2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5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