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80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钟德铭。被告:陈某甲。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邓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陈某丙。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才发现夫妻二人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因此出现裂痕。婚后被告一直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家庭根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家庭事务及生活开支全由原告一人承担,直至儿子出世后被告依然没有改过。2008年底,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家人劝说及考虑到儿子年幼,原告向某撤销了诉讼。但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直至女儿出世后仍然对家庭及子女不闻不问,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改过,被告不但没有悔改,甚至与第三者同居生活,被告的行为已令原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亦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再次向某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判决,贵院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二人根本无法沟通,双方之间形同陌路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2014年1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女儿陈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乙、女儿陈某丙由被告陈某甲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陈某甲独自承担。三、原告邓某每月可以探视陈某乙、陈某丙两次,被告陈某甲须协助探视,但不能带离被告陈某甲的住处。四、原、被告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分别由其各自所有、享有和负担,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即2015年4月2日立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麦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