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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程秀申与王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申,王跃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5号原告程秀申。被告王跃军,成年。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申与被告王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福民代审判员 殷存霞陪 审 员 徐霄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