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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1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俞庆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庆新,顾永茂,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1885-1号申请执行人俞庆新。委托代理人蔡维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永茂。被执行人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姚建忠,总经理。俞庆新与顾永茂、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吴度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顾永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俞庆新4294**.73元,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顾永茂、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67元。因顾永茂、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俞庆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顾永茂、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给付430495.73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30495.7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35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顾永茂、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顾永茂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及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暂不进行处置。另外,本院还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南区1幢、2幢、3幢、4幢、5幢、6幢房屋,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永茂履行30000元,被执行人苏州中创线缆有限公司履行50000元,上述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两被执行人已履行80000元,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以及车辆暂不要求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度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