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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商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贤君与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君,董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1509号原告:王贤君。委托代理人:林光耀,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燕。委托代理人:姚志杰,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君与被告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燕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君撤回对被告董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王贤君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