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慈法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石振军与张富初张贵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振军,张富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石振军,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富初,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振军与被执行人张富初张贵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慈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二初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