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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路晓婉与顾正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婉,顾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水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路晓婉。被执行人顾正飞。申请执行人路晓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即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安审 判 员  曾俊楷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玺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