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路晓婉与顾正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婉,顾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水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路晓婉。被执行人顾正飞。申请执行人路晓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即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安审 判 员 曾俊楷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玺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