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贾勇与袁毅、方占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某,袁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贾某某被申请人袁某某被申请人方某某被申请人袁某某二申请人贾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1、被申请人方某某购买的位于某茉市某某区某某北侧xxxx一套房产;2、被申请人方某某之女袁某某二(xxxxxxx)名下购买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xx号某某广场第x幢x单元x层xx号、xxxx、xxxx、xxxx四套房产;3、被申请人方某某持有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xx的股权(xxx万元)。并由某某市某某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xx万元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方某某购买的位于某茉市某某区某某北侧xxxx(合同号:YXXXX、预售证号:xxxx)一套房产;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方某某之女袁某某二(xxxxxxx)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xx号某某广场第x幢x单元x层xx号(房产证号:xxxxxx**)、xxxx(房产证号:xxxxxx**)、xxxx(房产证号:xxxxxx**)、xxxx(房产证号:xxxxxx**)四套房产;3、冻结被申请人方某某持有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xx的股权(xxx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房产查封期间继续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出售、过户等转移登记手续。股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方某某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伟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