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万物,广西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以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苏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