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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国红与汪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红,汪金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李国红。委托代理人:王立江,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金生。委托代理人:周生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红诉被告汪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红撤回对被告汪金生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国红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