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国红与汪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红,汪金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李国红。委托代理人:王立江,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金生。委托代理人:周生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红诉被告汪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红撤回对被告汪金生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国红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