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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菊与XX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XX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970号申请执行人陈菊。被执行人XX峰。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菊与被执行人XX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6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XX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再赔偿申请人陈菊人民币611697.16元。因被执行人XX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3237.16元(其中赔偿款为611697.16元、诉讼费154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613237.1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6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