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跃东申请徐凤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东,徐凤英,王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李跃东,×××。被执行人徐凤英,×××。被执行人王德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跃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凤英、王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