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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良杰,邻水县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占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金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