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良杰,邻水县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占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金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