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涛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涛,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田涛,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委托代理人谢文东,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军,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涛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涛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涛负担。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孔祥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