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江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江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邱锦才,男,194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阳山县,被告:梁某,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江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