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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福、左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福,左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477号之一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守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明福,男,1966年9月6日出生。被告左仁英,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陈明福、左仁英在银行存款5674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明福、左仁英在银行存款56745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