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曙光诉陶志华、马鞍山天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曙光,陶志华,马鞍山天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陶志华,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天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路1506号-1,组织机构代码76478720-2。法定代表人:陶志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009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志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