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申请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非诉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润福,贺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负责人:黎育博,行长。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波,经理。被执行人杨润福,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地址榆树市华昌街十委***组。被执行人贺红春,女,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地址榆树市闵家镇三合村东北地屯*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润福、贺红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2325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