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谢某某,男。被告雍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鲜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