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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钟明芳与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答邦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芳,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答邦柱,钱汝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钟明芳。被执行人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答邦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答邦柱。被执行人钱汝箴。委托代理人答邦柱。申请执行人钟明芳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答邦柱、钱汝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润金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钟明芳本金150万元,利息37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31日止),由被告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钟明芳150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钟明芳1875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钟明芳375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钟明芳50万元,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钟明芳50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钟明芳50万元。二、被告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金还清之前,按实际所欠本金,以月利率百分之2.5计算利息,每月底之前支付原告钟明芳当月利息。三、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支付,担保人答邦柱、江苏琳答机械有限公司、答佳琳、吕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四、若以上被告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付,视为所有债权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5元,保全费收取5000元,共计10335元,由被告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均无果,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债权信息,经查询无果。同时到上海新长宁集团天山物业有限公司走访,经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2055弄6号318室的房产非被执行人所有,并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寻找被执人下落均无果,下落不明。本院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金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