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柳军与张广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军,张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柳 军 与 张 广 华 买 卖 合 同 � � �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柳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3日。被告张广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军与被告张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军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