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柳军与张广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军,张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柳 军 与 张 广 华 买 卖 合 同 � � �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柳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3日。被告张广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军与被告张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军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