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娟与王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270号申请人:张娟,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峰,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张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峰银行存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张娟所有的鲁QL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峰银行存款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娟所有的鲁QL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戚强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