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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业宝与王跃、滁州市华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宝,王跃,滁州市华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刘业宝。被执行人:王跃。被执行人:滁州市华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业宝与被执行人王跃、滁州市华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滁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