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泉与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泉,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564号原告:高泉,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550-2)。法定代表人:田荣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高泉诉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泉承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旷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