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马xx,女.被告王xx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蒋龙图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xx经邻居郑明信介绍,与本人相识。2013年6月1日被告王xx以朋友搞装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息1.5%。借款期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期半年及约定利息的情况。被告王xx经合法传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本院与证人郑xx做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未给偿还的事实。2、本院与证人郑x做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未给偿还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及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认定情况。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两组证据,经原告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方提交的两组证据,证明内容与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马xx经邻居郑xx介绍认识被告王xx,2013年6月1日被告王xx以朋友搞装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息1.5%。借款期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2015年1月2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相关证人证言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xx偿还原告马xx借款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到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龙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