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王冰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合作银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滁州市琅琊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滁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