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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何文敬与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敬,王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敬,女,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王树林,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执行人何文敬与被执行人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树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文敬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留被执行人王树林在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开的工资款,从2015年3月份开始每月扣留工资2000.00元,扣足为止,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文敬欠款。本院认为扣留被执行人王树林工资款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晓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