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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才义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才义,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539-2号申请人吴才义,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生,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吴才义与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514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