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益旗与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旗,柯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益旗。被告柯玉国。原告张益旗与被告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益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张益旗自愿负担。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