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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益旗与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旗,柯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益旗。被告柯玉国。原告张益旗与被告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益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张益旗自愿负担。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付强 更多数据: